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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到昆山的大巴车

更新时间:2020-04-15 07:35:36 浏览次数:1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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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对外公布,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提倡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修订后的《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用于销售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提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相关责任保险。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领号牌

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放号牌、行驶证;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放临时通行标识。对发放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禁止加装、改装等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驾驶年龄要求:年满16周岁以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内和道路上骑行;制动器失效、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的,不得骑行;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时,应当下车推行;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以下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以下行为:酒后驾驶;载客营运;逆向行驶;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其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退还电动自行车;不接受处理的,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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